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促进安徽省新兴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规范管理,建立健全省级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体系,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安徽省新兴产业引导基金组建方案》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省财政通过注资安徽省国有金融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公司”)等设立,以新发起或参股设立母基金、存量基金转承等方式建立基金群,多方位撬动社会资本支持我省新兴产业发展的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
第三条 引导基金紧扣十大新兴产业补链、固链、延链、强链,运用市场的逻辑、资本的力量,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科学决策、专业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助力打造覆盖省、市、县多级的基金丛林。
第二章 管理架构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级股权投资基金体系建设引导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引导协调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引导基金发展工作,审定批准引导基金管理、考核评价等办法;审议批准母基金组建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五条 引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制定引导基金管理、考核评价等办法;按年度组织开展考核评价;受理并复核母基金设立、参股申请及引导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安排财政资金,以资本金形式注入国金公司等省属企业;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指导监督引导基金设立及运营管理等工作;按年度牵头组织引导基金、母基金的考核评价。
第七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制定母基金组建设立内部指引、运营监测等制度,对引导基金体系的日常运行进行监测与通报,协调推动引导基金规范运营。
第八条 省十大新兴产业推进组工作专班牵头单位或对口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对口主管部门”)负责遴选母基金管理机构,制定母基金组建方案;开展行业分析研究,做好相关行业(产业)项目推介,配合母基金管理机构做好投融资对接,牵头对接国家大基金;按职责督促母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基金章程或协议约定事项开展运营;配合对母基金进行考核评价等。如遇重大事项,须向引导协调小组请示。
第九条 国金公司等省属企业负责落实引导协调小组审定的出资母基金方案,并报引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以出资额为限对母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督促母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合同约定的返投比例、募投进度、管理费提取等事项运营;定期向引导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十条 母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母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开展母基金投资运营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按产业细分领域设立或增资若干子基金;遴选子基金管理机构,对拟出资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合作谈判、签订子基金章程或协议;按照引导基金有关规定,监管子基金投向和省内投资比例;负责对母基金直投项目投资管理;组织对子基金的考核评价,及时报对口主管部门、引导基金出资人备案;负责母基金的清算与退出;定期向对口主管部门、引导基金出资人报送基金运行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三章 基金设立与出资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体系按照引导基金—母基金—子基金架构运作,形成主题基金群、功能基金群和天使基金群。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以国金公司等作为出资主体,不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母子基金按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由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基金管理机构管理。
第十三条 围绕十大新兴产业设立10只主题母基金。其中,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建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新材料主题母基金;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组建高端装备制造、智能家电主题母基金;省科技厅负责组建人工智能主题母基金;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建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主题母基金;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建生命健康主题母基金;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建绿色食品主题母基金;省委宣传部负责以安徽文化和数字创意产业投资基金转承数字创意主题母基金。后续如有产业发展需要,可再视情设立相关领域主题母基金。
第十四条 延续设立2只功能母基金。其中,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建省“三重一创”产业发展基金二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组建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基金二期。省“三重一创”产业发展基金一期、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基金一期省财政出资退出资金应滚动用于基金二期配资。
第十五条 突出投早投小投科技,设立4只天使母基金。省科技厅负责将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并入天使基金群,并负责组建省级种子投资基金二期、雏鹰计划专项基金和新型研发机构专项基金。
第十六条 基金出资遵循“资金跟着项目走”原则,避免资金闲置沉淀。母子基金出资均采取认缴制,根据基金投资进度,按约定比例进行出资。引导基金可动态调整对各只母基金的出资份额,对募投进度快、财政出资撬动比例高、支持产业效果好的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七条 每年末,引导基金穿透出资到主题母基金直投部分及子基金的总和原则上不高于主题母基金直投部分及子基金实缴总额的22%;引导基金穿透出资到功能母基金直投部分及子基金的总和原则上不高于功能母基金直投部分及子基金实缴总额的30%;引导基金穿透出资到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省级种子投资基金二期、雏鹰计划和新型研发机构专项基金母基金直投部分及子基金的总和,原则上分别不高于各母基金直投部分及子基金实缴总额的40%、50%、70%和70%。每年末,引导基金穿透出资到所有母基金直投部分及子基金的总和原则上不高于母基金直投部分及子基金实缴总额的25%。省市县三级财政资金、政府引导基金或母基金、地方国有独资企业实际出资子基金的总和原则上不高于子基金实缴总额的50%;出资天使子基金比例不设上限要求。
第十八条 母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须对其管理的基金出资,认缴出资原则上不低于该基金认缴规模的1%。
第十九条 母子基金原则上应注册在安徽省内,鼓励母子基金管理机构注册在安徽省内。主题母基金、功能母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天使母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5年。子基金到期日原则上不晚于母基金到期日。
第四章 基金投资
第二十条 主题基金群、功能基金群、天使基金群应按各自定位分类开展投资。子基金对规定投向的投资额不得低于子基金投资额的70%。
第二十一条 对口主管部门应对基金投资方向进行指导,积极做好项目推介,服务基金管理机构开展项目尽调。
第二十二条 功能母基金可延续开展政策性直投,一般以引导基金当年出资额的1/3为上限。主题母基金及天使母基金中引导基金出资比例未超过50%的,可以开展直投,一般不超过母基金实缴出资的20%。省委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子基金投资于安徽省注册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0—1.2倍。其中,天使母基金下设子基金返投比例不低于1.0倍,主题母基金、功能母基金下设子基金返投比例不低于1.2倍。母基金直投部分加子基金合计返投比例应当按照上述要求分类执行。
属于以下情形的,可将投资额计算为基金投资于安徽省注册企业的投资额,具体包括:
1.在子基金存续期内,安徽省以外的被投企业注册地迁往省内(5年内迁出的除外),或被安徽省注册企业收购(仅限于控股型收购或收购并表);
2.被投资企业注册在安徽省外,通过对该项目投资,将其企业总部、区域总部、纳税主体、生产基地、研发基地落户安徽省内,或在安徽省内成立子公司,实缴资本不低于子基金投资安徽省外被投企业投资额的;
3.基金管理公司或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的管理公司在管的不属于引导基金体系内的其他基金,新增投资安徽省内注册企业或投资安徽省外注册企业且符合前述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对口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对接国家大基金,并指导相关母基金以市场化方式与国家大基金在皖合作设立子基金。
第二十五条 除并购外,母子基金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成为被投资企业单一第一大股东。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母子基金设立流程及管理机构遴选、基金运营监测,按照母基金组建设立内部指引和引导基金运营监测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按照“权责对等、分级负责”的原则,金融监管部门应建立负面清单,对口主管部门、母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穿透核查,防范违法违规行为和资本无序扩张。
第二十七条 对口主管部门按规定以市场化方式遴选母基金管理机构,功能母基金及转承母基金可沿用原管理机构。母基金管理机构按规定以市场化方式遴选子基金管理机构或自管子基金,由母基金投资决策机构批准。引导基金出资人可向母基金投资决策机构委派特别观察员,在投资决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基金相关文件及基金章程或协议时有权要求终止该项决策。
第二十八条 管理费用。主题母基金、功能母基金投资期管理费率原则上不高于实缴规模的1%,天使母基金投资期管理费率原则上不高于实缴规模的1.5%。母基金退出期管理费按照已投未退的投资金额,比例减半收取。子基金管理费率参照市场惯例,由母基金与子基金管理机构协商确定,原则上子基金投资期管理费计提基数不超过该基金实缴金额,退出期管理费计提基数不超过该基金已投未退出金额。母子基金延长期不收取管理费。
第二十九条 母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忠实守信、勤勉尽职。引导基金原则上不干预母子基金的具体管理运作,母基金原则上不干预子基金的具体管理运作。
第六章 基金退出
第三十条 引导基金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可随时转让母基金份额。自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转让的,转让价格可按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股权转让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LPR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超过3年的,引导基金与社会出资人同股同权,可以协议转让,转让价格按照市场化方式协商确定。
第三十一条 引导基金从母基金中提前退出的,参照母基金设立履行决策程序。
第三十二条 引导基金投资退出部分,可由引导基金用于滚动投资。
第三十三条 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引导基金可选择从母基金提前退出:
1.章程或协议签署后超过1年,母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2.出资拨付母基金账户1年以上,母基金未开展投资的;
3.母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政策导向的;
4.母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且未经相关基金权利机构审议通过的,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该基金的关键人士发生变化;
5.发现其他危害基金安全、违背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退出情形的;
6.母基金管理机构、其他出资人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
7.未按章程或协议约定投资的;
8.其他不符合章程或协议约定情形的。
母基金从子基金提前退出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主题母基金、天使母基金计提管理机构超额业绩奖励的门槛收益率不低于5.5%(年单利,下同),子基金计提管理机构超额业绩奖励的门槛收益率不低于6.5%。功能母基金及其子基金计提管理机构超额业绩奖励的门槛收益率分别不低于5%、6%。母子基金原则上即退即分,分配时应当基金整体先回本后分利。
第三十五条 母基金到期清算时,在收回全部投资本金,且投资于安徽省注册企业的资金超过引导基金出资返投比例、满足门槛收益率的基础上,可由引导基金财政出资部分,以综合产生的超额收益向母基金进行让渡。单只母基金最高让利限额为引导基金财政出资部分综合超额收益中该母基金对应贡献部分的一定比例,具体由对口主管部门与引导基金出资人商议确定。让利条件可参考基金返投情况、整体收益、配资比例、产业项目招引、IPO企业数量等因素,在母基金组建方案中分档予以明确。子基金到期清算时,在收回全部投资本金,且投资于安徽省注册企业的资金超过引导基金出资返投比例、满足门槛收益率的基础上,可由母基金以其取得的引导基金让利向子基金进行让渡。单只子基金最高让利限额为母基金取得的引导基金让利中该子基金对应贡献部分的一定比例,具体在子基金章程或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七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引导基金、母基金及子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以并购重组为目的,或参与定向增发募投用于省内投资项目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投资产能严重过剩领域的新增产能项目,投资严重失信企业、僵尸企业;
8.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三十七条 引导基金应建立信息披露机制,全面掌握母子基金运营情况,定期向引导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三十八条 母子基金管理机构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或者出资人利益的关联交易等投资活动。母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定价方法、交易审批程序等进行规范。使用基金财产与关联方进行交易的,管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章程或协议约定,防范利益冲突,投资前应当取得全体出资人或者出资人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同意,投资后应当及时向出资人充分披露信息。
第三十九条 加强资金安全管理,母子基金应当委托安徽省内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金融机构对基金进行托管。
第四十条 引导基金按年度进行考核评价,重点考核基金杠杆撬动、扶持产业发展等内容。考核结果运用于引导基金出资调整、基金管理费提取等,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建立母基金投资损失容忍机制。主题母基金、功能母基金投资损失容忍率最高40%。省级种子投资基金二期、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新型研发机构专项基金投资损失容忍率最高50%,雏鹰计划专项基金投资损失容忍率最高80%。
第四十二条 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对引导基金体系内基金的投资运营,遵循市场规律,结合投资损失容忍率,以基金整体表现作为评价依据,不对正常投资风险进行追责。未经引导协调小组同意,有关监管部门不得对负面清单以外事项进行追责。
第四十三条 引导基金体系内基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对弄虚作假骗取引导基金出资,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引导基金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母基金参与出资的国家大基金或与国家大基金合作设立子基金的,按照国家大基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依据《安徽省新兴产业引导基金组建方案》设立的引导基金及母子基金适用本办法。已设转入基金原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对口主管部门根据此办法修订执行并做好衔接,报引导协调小组备案。